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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

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内部约束机制,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加强预算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基金会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预算是指各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各部门编制、经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后提交秘书处批准的各项收支的综合计划。

第三条 本基金会各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控制等工作,其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财务预算及执行负责。

第四条 项目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报项目年度预算,各项目经费原则上按项目来源的管理要求执行,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部门负责人对项目经费预算使用、决算负责。

第五条 本基金会财务部具体负责组织各部门预算的编制、汇总、审核、上报、下达、负责总预算的执行、控制和监督检查。财务总监对财务预算的管理事宜负责。

第六条 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总体平衡原则,各部门于每年12月15日前提出次年年度经费预算,报财务部复核汇总,平衡后经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各部门执行。

第七条 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分解本部门所承担的业务活动及其责任权限,负责编制 “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用款计划,经财务部汇总,报秘书长、理事会,形成年度本会预算。

第八条 预算编制的内容。本基金会预算主要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构成。
(一)收入预算。包括募资捐赠收入、政府购买项目收入和其他收入。本基金会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应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二)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公益项目支出。1.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参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结合本基金会会实际逐项核定。2.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3.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以收定支严格控制财务风险,按照项目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测算,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严格控制项目实施的工作成本。

第九条 财务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各部门要认真遵照执行。分解财务预算指标,落实到本部门各环节各岗位,形成预算执行的责任体系。不得随意调整支出用途和改变用款方向,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指标执行。

第十条 财务部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各部门用款计划,按财务规范支付程序按时付款,认真落实,做好分期预算控制,确保年度财务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条 为确保募集项目预算的可执行性,鉴于编制预算时有些公益项目的不确定性,在预算执行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并按照基金会的具体要求作调整执行。对客观因素变化影响预算执行的,可由预算执行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提交秘书处审定后方可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 年终,财务部对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对预算完成情况予以分析。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2017年12月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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