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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

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规范捐赠活动,加强对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捐赠款物的管理,确保捐赠者和捐赠受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人是指为公益事业捐赠的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的特定对象,受益人是指接受捐赠款物的自然人、法人和项目实施的单位或组织。

第二章  捐赠管理

第三条  捐赠分为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定向捐赠是指捐赠人对所捐财产,指定资助对象,由本基金会根据捐赠人要求使用的捐赠;非定向捐赠是指捐赠人对所捐财产,不指定资助对象,由基金会统筹使用的捐赠。

第四条  捐赠人所提供的捐赠必须是自身拥有的合法财产。

第五条  捐赠人的捐赠必须是自愿和无偿的,在捐赠过程中必须讲求诚信。

第三章  受赠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受赠活动中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不得泄露其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信息。

第七条  本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对捐赠款的金额、捐赠方式、兑现期限等进行明确约定。捐赠人到期不能履约的,将被依法要求履约。

第八条  本基金会在接受捐赠时,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作为捐赠凭证。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根据业务活动范围,捐赠款的使用范围:
一、资助困难群体;
二、资助扶贫济困项目;
三、捐赠人指定的捐助项目;
四、开展符合宗旨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条  捐赠款的使用以尊重捐赠者意愿,公开透明为原则,并建立信息披露机制。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的捐赠款,通过设立和实施资助项目来使用。资助项目由理事会研究审定,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捐赠款及使用,接受民政、审计、财政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款的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如实答复。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对实施的资助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和管理。受益人不按要求使用的,基金会可以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基金会有权终止资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捐赠人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捐赠,在捐赠过程中如果出现违法违纪现象,由纪检和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造成重大损失的,基金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或组织工作人员私分、挪用、贪污或侵占捐赠款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有人基金会理事会制订,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2017年9月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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