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
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规范捐赠活动,加强对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捐赠款物的管理,确保捐赠者和捐赠受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人是指为公益事业捐赠的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的特定对象,受益人是指接受捐赠款物的自然人、法人和项目实施的单位或组织。
第二章 捐赠管理
第三条 捐赠分为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定向捐赠是指捐赠人对所捐财产,指定资助对象,由本基金会根据捐赠人要求使用的捐赠;非定向捐赠是指捐赠人对所捐财产,不指定资助对象,由基金会统筹使用的捐赠。
第四条 捐赠人所提供的捐赠必须是自身拥有的合法财产。
第五条 捐赠人的捐赠必须是自愿和无偿的,在捐赠过程中必须讲求诚信。
第三章 受赠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受赠活动中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不得泄露其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信息。
第七条 本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对捐赠款的金额、捐赠方式、兑现期限等进行明确约定。捐赠人到期不能履约的,将被依法要求履约。
第八条 本基金会在接受捐赠时,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作为捐赠凭证。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根据业务活动范围,捐赠款的使用范围:
一、资助困难群体;
二、资助扶贫济困项目;
三、捐赠人指定的捐助项目;
四、开展符合宗旨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条 捐赠款的使用以尊重捐赠者意愿,公开透明为原则,并建立信息披露机制。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的捐赠款,通过设立和实施资助项目来使用。资助项目由理事会研究审定,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捐赠款及使用,接受民政、审计、财政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款的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如实答复。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对实施的资助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和管理。受益人不按要求使用的,基金会可以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基金会有权终止资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捐赠人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捐赠,在捐赠过程中如果出现违法违纪现象,由纪检和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造成重大损失的,基金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或组织工作人员私分、挪用、贪污或侵占捐赠款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有人基金会理事会制订,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2017年9月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