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有人”)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有人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有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
第三条 有人理事会由5-7名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五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第三章 理事会职权
第六条 有人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第四章 理事会及理事长职责、职权
第七条 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理事有选举与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第八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理事应当遵守《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有人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有人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有人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实施任何性骚扰或性侵害行为;第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第十条 理事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第五章 理事会机构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残障和公益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第十四条 有人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有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有人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十六条 有人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第六章 理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提交理事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有人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七章 理事会议案及决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各理事可以向理事会提出议案,理事会会议议定。
第二十二条 向理事会递交议案(草案)时,应一并提交该议案(草案)的说明文件、可行性分析报告、论证依据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案一般应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5日或临时理事会会议召开前3天,以书面方式递交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对理事会议案(草案)收集整理后,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理事会议程。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所决定的事项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应形成理事会决议,并以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决议执行,由秘书长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八章 理事会经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工作经费从有人行政办公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理事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经理事长签字后,在理事会经费中开支。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有人,于2025年3月13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