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信息披露是基金会的责任与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是机构专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提高机构公信力及社会影响力。
第二条 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民政部《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公布公开本基金会的相关信息,并制定本基金会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三条 本基金会应当以真实、完整、及时为披露信息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披露与本基金会相关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基金会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定期信息披露和即时信息披露。定期信息披露是本基金会按照一定的时间、内容和格式,通过特定的渠道向社会发布信息,如年度报告、审计报告。
即时信息披露是本基金会不定期地通过本基金会网站、和其它媒体及新闻发布活动等,向社会发布理事会、项目实施、捐赠情况、机构重要事件等信息。
第五条 定期信息披露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基本信息:机构名称、机构简介、愿景、使命、宗旨、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工作领域、成立时间、登记管理机关、法定代表人、原始基金数额、机构地址、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等。
2、联系信息:机构联系地址、邮编、联系人姓名、联系人职务、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传真等联系方式等。
3、治理信息:治理结构、理事会人数、理事成员简介、年度理事会会议次数、理事会决议事项;监事简介、监事工作情况;理事会章程、理事会工作制度等。
4、管理信息:管理制度、秘书长简介、员工信息、志愿者情况、招聘信息。
5、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6、财务信息:年度审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上年度资金余额、本年度总收入金额、本年度总支出金额、净资产总额、本年度用于公益项目的支出金额、本年度用于筹资的支出金额、本年度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金额、本年度捐赠收入、本年度政府补助收入、本年度其他商品和服务收入、本年度投资领域和收益、理事薪酬水平、管理团队薪酬水平。
7、接受捐赠信息和捐赠款物使用信息。
第六条 年检信息披露: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基金会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七条 即时信息披露应包含以下内容:
新闻和活动信息、项目动态信息、突发灾难紧急救助信息、重大事件信息、重大人事变动公告、重大损失、重大诉讼仲裁公告、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公告、理事/机构受监管部门监督和处罚情况、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临时财务信息。
第八条 定期信息披露内容通过如下渠道发布:基金会官方网站和微信、上海市民政局指定媒体等信息公开方式。
第九条 即时信息披露内容通过如下渠道发布:基金会官方网站、微信等信息公开方式。
第十条 基金会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如下程序:
1、理事会审议通过《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信息披露制度》,授权秘书处按照本制度第四至七章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信息披露;
2、秘书处负责披露内容的编制、整理、确认、公布;
3、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由秘书长作为新闻发言人进行公布;
4、秘书处负责对已披露的内容进行归档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5、秘书处对信息披露后的公众反应进行及时监测。
第十一条 秘书长为基金会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秘书处应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及时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
第十三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对本制度第四至七条所列信息披露内容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017年12月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