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重大事项,落实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动态管理,及时获取相关服务与指导,促进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根据《慈善法》 、《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
(一)章程的修订;
(二)负责人变动,理事会成员、监事发生变化;
(三)大型募捐和资助活动,符合以下任意条件:
1、预定募集财产数额超过50万。
2、跨区域募捐。
3、计划募集期限超过一年。
4、单笔接受捐赠数额超过50万的项目。
5、一次性资助资金超过50万的公益项目或投资活动。
(四)与境外组织机构或个人合作开展的公益项目;
(五)重大的投资、建设、创办实体等;
(六)与境外组织机构或个人合作开展的公益项目;
(七)与关联方产生交易;
(八)本基金会重大庆典纪念活动;
(九)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十)发生重大事故;
(十一)违法被查处;
(十二)规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报上海市民政局的事项
(一)重大涉外活动;
(二)每年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三)章程的修订;
(四)理事、监事的变动;
(五)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六)关联交易;
(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八)违法被查处;
(九)民政部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章程的的制定和修改;
(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包括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三)依据授权审批制度需报理事会审批事项;
(四)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七)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秘书长、副秘书长、总监以上级别员工的聘任;
(九)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十)基金会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公开表彰或批评、奖励或处罚,取得的行业相关资质、评级等;
(十一)基金会与捐赠方、受益人、客户、供应商、员工、理事等单位或个人之间的重大纠纷或诉讼;
(十二)其他应向理事会汇报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基金会秘书处。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2017年9月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