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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有人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指投资资产和固定资产两类。投资资产是指有人基金会用于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因此而形成的资产;固定资产是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  有人基金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四条  有人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五条  有人基金会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决策职责;秘书处对资产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  有人基金会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以下决策职责:
(一)制定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决定重大投资活动;
(三)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四)检查、监督秘书处的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五)其它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对资产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具体规定及其它有关决议;
(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负责相关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三)负责对所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资产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五)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和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资产交易行为。

第九条  投资资产的管理。
(一)有人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本基金会应遵守该约定;
(二)有人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三)有人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四)有人基金会禁止从事以下行为:提供担保;借款给非金融机构;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股票;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从事违背本基金会使命、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五)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和合同签字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六)每个投资项目必须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有人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核算、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二)有人基金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有人基金会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作到帐实相符。发现短缺、损坏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根据情况责成相关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损失,报废及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要按规定及时处理;
(四)有人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五)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  资产的处置实行“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制衡机制。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资产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资产损失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项目的资产处置方案,由 秘书长 审批;投资损失在10

元(不含10万元)以上项目的资产处置方案,由 理事长 审批;投资损失超过30万元时,其各项资产处置方案报理事会进行合规性审查,由理事会审批。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所有资产管理以及处置方案应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由理事会审批的事项,履行有人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对手续不完备的投资项目或资产处置,由最终审批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与警告、或辞退;造成资产损失的,并根据理事会规定进行赔偿;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二)以本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泄漏资产秘密及其他可能损害本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五)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八条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有人基金会理事会制订,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2017年12月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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