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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开发人力资源,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实现人事管理的规范化,构建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用人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基金会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是基金会执行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秘书处日常事务,直接对理事会负责。基金会组织架构如下图:

第三章  招聘

第三条  在基金会工作的正式员工,一律实行聘用制。秘书长由基金会理事会聘任。其他人员由秘书长聘任。

第四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聘用。 基金会员工家属不得录用在与该员工有利益关系的部门工作。

第五条  用人部门须向人事部门提出招聘申请,经秘书长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招聘。

第六条  人事部门与用人部门负责人共同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用人部门负责制定用人条件并负责考察应聘者的专业技能(相关工作经验、工作技能)、相关知识(知识面、接受的培训或是其他专业知识)、素质品质(工作态度、沟通能力等);人事部门负责考察应聘者的价值观与基金会文化的匹配性、个人经历、薪酬福利要求、性格素质能力、职业发展方向等。

第七条  人员录取由秘书长最终决定。经批准录用的人员,须到人事部门办理试用手续,交验身份证、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资格证、职称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原件并各留复印件一份。

第四章  试用与转正

第八条  基金会按照劳动法规定对新员工进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工资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90%。

第九条  试用期内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予录用: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基金会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基金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十条  员工应于试用期满前7日提出转正申请,交人事部门。
用人部门负责对新员工试用期内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进行考察,并于试用期满前5日提出是否转正的意见报人事部门。
人事部门在接到转正申请和用人部门意见后3日内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为新员工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  金会自用工之日起30天内与受聘人员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明确工作岗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聘用期限。聘用合同附件应包括《《保密协议》(见附件一)。受聘人员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职责,同时享受相应的待遇和报酬。聘用期满由双方协商是否续聘。

第五章  考勤与休假

第十二条 基金会全职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9:30-17:30。9:30-10:00属于弹性上班时间,即如果员工10:00开始上班,下班时间自动延后半个小时,但员工上班时间不应晚于10:00 。午休时间安排在12:00-14:00之间的一个小时。非全日制员工的上班时间一周不应少于20个小时,每周至少在办公室的工作时间不少于4个小时。

第十三条  基金会全职员工每年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具体日期将由人力资源部依据当时中国法律和法规最新规定公布。管理人员不应鼓励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如遇特殊情况而不能避免,员工应获得相应时间调休。申请调休应填写请假单,交由主管审批后人事部门存档。

第六章  薪酬与福利

第十四条  为完善基金会的激励体系和机制,基金会制订《薪酬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本着公平性、激励性、竞争性、效益性四大原则制订。

第七章 调岗、续聘、解聘与离职

第十五条  聘用期间,因工作需要须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应征求员工本人意见,由秘书长最终确定。

第十六条  聘用期满后,如原部门不再聘用,又无新部门聘用的,不再续聘,由人事部门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签发《不予续聘通知》。经济补贴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发放。

第十七条  员工辞职,至少提前1个月提交书面《辞职信》,并按流程办理工作交接和财物交接,并签发《离职会签单》,结算工资、社保等。

第十八条  基金会根据相关制度和劳动合同所列条款辞退员工的,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员工本人,并由人事部门签发《辞退通知》。

第十九条  员工收到《辞退通知》或《不予续聘通知》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按流程办理工作交接,1个月内办完所有手续,结算到职日期工资和福利。

第二十条  离职前损坏公有财物的,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第八章  学习与培训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鼓励员工不断学习,提高专业技能,提高工作质量及绩效,促进员工个人与基金会同步发展。

第二十二条  员工培训包括入职培训、在职培训、职业规划设计、团队内部学习、外派培训。培训组织实施流程如下:
(一)各部门向人事部门提交培训需求,人事部门订立培训计划;
(二)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培训;
(三)各部门分享和展示培训内容和效果;
(四)人事部门了解培训实施情况并分析效果;
(五)各部门与人事部门共同确定未来培训方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有人基金会理事会制订,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保密协议》


2017年12月制订



附件一:
保密信息

一、本人XXX作为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的一名XXX,我将会接触到如下保密信息,并且同意遵守有关这些信息的下述条款:
1.我确是其保密和专有信息的排他所有权人,包括不为公众所知的且无论以何种形式记录以下全部信息:
1)有关基金会的知识产权(定义如下)、技术及相关文件,包括正在开发中的信息;
2)有关上述(i)项信息的全部秘密、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和理念;
3)技术信息,比如方法、课件、公式、系统和研究项目;
4)业务信息,比如名单、数据、渠道、财务数据和销售、推广系统或计划;
5)基金会从客户或第三方处获得的且基金会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敏感、私密的信息;以及
6)有关基金会员工的任何信息。
除了基于我与基金会的雇佣关系可能披露给我的保密信息外,保密信息还指在工作或咨询安排过程中由我或基金会的任何其他员工或顾问产生的任何信息、或由基金会产生或获取(或通过其他人获取)的任何信息。
专有权
1、.我确认所有该等保密和专有信息构成基金会应受保护的专有权。
不得披露
2、我同意在雇用期间或其后的任何时间,我将遵守基金会为提高基金会最佳利益而采取的用于维持基金会保密信息机密性及确保保密信息仅在合法“必须知悉”的范围内传播的所有安全预警和措施。
3、我同意在雇用期间或其后的任何时间,未经基金会授权,不制作保密信息的副本、总结或摘要,也不将保密信息带离营业场所。
4、我同意在雇用期间或其后的任何时间,除基金会允许的情况外,不向任何人(包括基金会的竞争者、或任何我将来的雇主)披露或为任何目的使用任何保密信息。
5、我同意在雇用期间或其后的任何时间,不披露任何可能对基金会的形象、声誉或价值产生负面影响的有关基金会或其关联公司的信息。
6、我同意在雇用期间,未经书面同意,我不会不当使用或披露任何前任或现任其他雇主、其他人或实体的任何专有信息或商业秘密,我也不会将属于任何该等雇主、人或实体的任何未发表的文件或专有信息带到基金会的办公场所。
保密信息的交付
7、我同意:(i)在我与基金会的雇佣关系因任何原因终止后,或(ii)基金会可能要求的任何时候,立即向基金会交付所有从基金会获得、为基金会创造或属于基金会的任何材料和作品,或包含基金会不为公众所知的保密信息,包括我届时可能占有或控制的全部该等材料(无论纸版或电子版)。
知识产权
8、我确认基金会是其技术知识产权的排他所有权人。
1)技术是指与我的职位相关的所有工艺过程、发明和方法。
“知识产权”指基金会所有智力上和工业上的财产权利,包括:基金会对于发明和发明专利的所有智力上和工业上的权利(包括发明和发明专利的重新颁发、延期和部分延期);
2)版权;
3)设计和工业设计;
4)商标;
5)专业技能和商业秘密;
6)不为公众所知的保密信息;
7)以及其他专有权。
独占所有权
9、我同意基金会是我与基金会的雇佣关系期间因执行本基金会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基金会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单独或经他人贡献或协助共同创作或开发的所有知识产权的排他所有权人。我进一步同意我对任何该等知识产权没有任何权利,并且由于我为基金会工作,我将向基金会转让所有可能属于我的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即使在根据法律我有权保留上述知识产权中的任何权利(不论是人格权或其他权利)。我进一步确认就上述转让我已得到充分的补偿。
10、我也同意,全部或部分由我创造的所有上述作品可以不经我同意由基金会保留、更改、修订和/或改编。
11、我也同意基金会享有申请、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保护和注册的排他权利,并且我将配合基金会提供所有基金会为相关目的而合理要求的必要协助,包括不时签署和交付任何文件及契据,以及采取任何其他合理要求的行动以实施或更好地证明或完善本协议的完全意义。
充分披露
12、我进一步同意在雇用期间或其后任何合理时间,我会向基金会披露所有部分或全部由我以任何方式创作的与本协议第10规定的知识产权有关的知识产权项下权利。
必要保护
13、我确认本附件中的限制是为基金会的保护和商誉所必要,并且我认为该等限制是合理的。因此我同意任何对本附件条款的违反可能导致基金会重大的且不可撤销的损失及不可补救的损害。在违反本附件的情况下,我同意基金会除其他可获得的救济外,有权(经要求)获得特殊履行和其他禁令或市场方式的补救,包括临时或中间救济。
持续义务
14、我同意,无论我的雇佣关系以何种方式终止,本附件的条款在雇佣关系终止后仍然有效。
争议处理
  15、我同意
1)基金会与我本人(“双方”)应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首先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主张,或关于本协议的生效、违约或终止的任何争议、纠纷或主张(“争议”)。
2)如果任何争议未能根据上述(a)款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应根将争议提交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委员会”),并按照提交时有效的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规则”)及本十六条进行仲裁。任何仲裁裁决(“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仲裁语言应为英语和中文。仲裁地应为上海。
4)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5)不服裁决的任何一方可自收到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确认(i)就本附件的内容我有机会咨询法律顾问,(ii)我已阅读并且理解本附件的内容,(iii)我充分知晓本附件的法律效力,并且(iv)我是依自由意志签订本附件的。
兹证明,我在以下所列日期签署本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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