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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
性别平等工作准则

 

为促进性别平等之精神的实现,保护机构的受雇者、志愿者以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机构工作当中不同性别工作权之平等,预防性骚扰情况的出现,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设置《性别平等工作准则》(以下简称“本准则”)。

一、基本准则:我们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现有中国法律、法规,提倡性别平等、公平就业、反对一切对于性别、性倾向的歧视性言论和行为,并预防性骚扰、性侵害等行为的发生。

我们遵循《联合国工作人员条例和工作人员细则》,根据联合国相关规定对性剥削、性侵犯、性虐待等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具体如下:
(1)性剥削和性虐待违反普世公认的国际法律规范和标准,对工作人员而言,从来都是不可接受而且被禁止的行为,我基金会禁止这种行为。 
(2)为了进一步保护最易受害群体,特别是妇女和儿童,需重申:
(a) 性剥削和性虐待是严重不当行为,因此可以构成采取纪律措施,包括立即开除的理由;
(b) 无论当地如何界定法定成年年龄或同意年龄,禁止与儿童(不满 18 岁 的人)进行性活动。错误判断儿童年龄不得成为施害者的辩护理由; 
(c) 禁止以金钱、就业、商品或服务换取性,包括性好处或其他形式的侮辱性、有辱人格或剥削性行为。这包括交换应向受益人提供的援助; 
(d) 我基金会工作人员与受益人之间的性关系必然建立在不平等的权力基础上,有损我基金会工作的信誉和纯洁性,因此极力劝阻建立这种关系; 
(e) 如果基金会内部工作人员对同事产生了涉及性剥削或性虐待行为的骚扰,无论该同事是否属于同一机构,都应通过既定的报告机制,报告这种骚扰; 
(f) 所有工作人员有义务创造并维持防止性剥削和性虐待的环境,各级管理人员尤其有责任支持和建立维持这种环境的制度。

二、概念界定
根据联合国机构文件,本基金会对性剥削、性虐待的理解如下:
1.“性剥削”指的是以性为由而实际地(或企图)滥用弱势地位、权力差异或信任,包括但不限于从对他人的性剥削中获得金钱、社会或政治上的利益。
2.“性虐待”指的是具有与性相关特征的,实质性或威胁性的生理侵犯,不论是动用武力还是在不平等或遭遇胁迫的条件下。

三、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机构的受雇者、志愿者、合作伙伴以及相关各方。

四、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1、我们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若发生任何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强烈谴责,将积极配合公检法机关对相关案件的跟进与协调。
2、我们对违反各项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提供有效纠正及补救措施,对连带责任、赔偿责任不逃避。
3、我们对求职者、受雇者、志愿者、合作伙伴及相关各方的性别意识、性取向等应负有隐私保护的责任。

五、提倡性别平等和公平就业:
1、雇主对求职者、受雇者、志愿者、合作伙伴及相关各方之招募、甄试、进用、分发、配置、考绩、升迁、合作等,不得因性别或性倾向而有差别待遇。但工作性质仅适合特定性别者,不在此限。
2、雇主为受雇者、志愿者、合作伙伴及相关各方举办或提供培训、继续教育或其他类似活动,不得因性别或性倾向而有差别待遇。
3、雇主为受雇者、志愿者、合作伙伴及相关各方举办或提供各项保障、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别或性倾向而有差别待遇。
4、雇主对受雇者、志愿者、合作伙伴及相关各方提供薪酬及劳务,不得因性别或性倾向而有差别待遇;其工作或价值相同者,应给付同等薪资。但基于年资、奖惩、绩效或其他非因性别或性倾向因素之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雇者、志愿者、合作伙伴及相关各方薪酬及劳务之方式,规避前项之规定。
5、雇主对受雇者之退休、资遣、离职及解雇,不得因性别或性倾向而有差别待遇。
6、雇主不得因受雇者、志愿者、合作伙伴及相关各方的婚姻状况而对其有以上歧视性做法。

六、反对一切对于性别、性倾向的歧视性言论和行为,并预防性骚扰、性侵害等行为的发生:
1、受雇者、志愿者、合作伙伴及相关各方在工作当中必须受到尊重及有尊严的对待,不得因为性别、性别意识、性取向等的不同受到歧视性言论和行为。
2、受雇者、志愿者、合作伙伴及相关各方在执行工作时,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言词或行为,对其造成敌意性、胁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环境,致侵犯或干扰其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或影响其工作表现的性骚扰情形出现时候,其本人在做好自身保障的前提下,机构将永远站在受侵害方的立场上,提供一切可以提供的支持和帮助。
3、性骚扰、性侵害之认定,应配合司法机关,就事件发生之背景、工作环境、当事人之关系、行为人之言词、行为及相对人之认知等具体事实而为之。
4、严格禁止相关责任人对受雇者或求职者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言词或行为,作为劳务契约成立、存续、变更、报酬、考绩、升迁、降调、奖惩等之交换条件。

七、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为防止相关行为的出现应做好以下措施:
1、求职者或受雇者、志愿者、合作伙伴及相关各方于释明差别待遇之事实后,相关责任人应就差别待遇之非性别、性倾向因素,或从事工作之特定性别因素,负举证责任和说明义务。
2、求职者或受雇者、志愿者、合作伙伴及相关各方因性别歧视、性骚扰等暴力行为受到权益侵害时,特别受到性骚扰等暴力行为发生时候,相关责任人应在征得受害人的同意后,第一时间报警寻求司法保护。
3、机构应负有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或视情况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和为其隐私提供有效保护,并帮助其恢复名誉。
4、若能证明其已遵行本准则所定之规定,且对该事情之发生已尽力防止仍不免发生者,机构不负赔偿责任。机构赔偿损害时,对于为性骚扰之行为人,有求偿权。
5、受侵害人因违反促进性别平等措施、性骚扰之情事致生法律诉讼,于受司法机关通知到庭期间,机构应给予公假。相关责任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应诉。
6、求职者或受雇者、志愿者、合作伙伴及相关各方发现雇主违反促进性别平等措施之相关规定时,得向地方主管机关申诉。对于地方主管机关之处分有异议时,得以向上级机关申诉,或提起仲裁。
7、我们保留对机构名誉因个人行为受到损害时候的求偿权利,涉事个人应配合做出对相关事项的说明。
8、我们不会因受雇者提出本法之申诉或协助他人申诉,而予以解雇、调职。

八、生效:

本准则的修订、补充与解释权属本基金会理事会;本准则经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2023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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