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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会计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在本基金会从事会计岗位工作人员均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根据会计岗位分工不同,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会计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具备法制观念, 能够客观、公正地行使会计工作的反映和监督职责。
(三)会计人员应了解和熟悉掌握国家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等政策法规,并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贯彻实施。
(四)会计人员应具备较全面的会计专业知识,具备能够胜任本岗位会计业务工作的必要专业技能,同时,也应熟悉其他岗位的会计的工作内容和方法,具备承担其他会计岗位工作的能力。

第二条  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各类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及管理;
(二)债权、债务发生的结算、清算;
(三)各类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处置;
(四)资本金、各项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为完成会计核算工作所进行的会计凭证的编制、审核,会计账簿登记、会计报表的编报,会计档案的装订报管。
(七)电子计算机会计软件的正确应用和电子文件的安全使用、管理;与银行的网上结算、电子报税系统的使用管理。
(八)履行财务监督职能。
(九)接受国家财政、税务机关、审计机构、上级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谎报、隐匿。
(十)会计人员有权对本单位违法国家财政法规和财税纪律、财务制度的行为拒绝执行,并有权向本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财务部门报告。
(十一)会计人员有权监督检查本单位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物资采购、保存、收发、计量、处置等情况;有权参与本单位有关部门在业务活动过程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处置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会计人员的任免和调动
(一)会计人员的任免和调动,由基金会财务部门提出意见,秘书处进行综合素质考察做出决定。
(二)会计人员一经任用,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会计人员由于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而受到损害的,基金会应予以纠正。
(三)会计人员由于玩忽职守,丧失原则或因工作能力原因,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由财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秘书处予以撤职或免职。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提前一个月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监交;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基金会主管财务领导监交,或由主管财务领导指定专人进行监交。

第四条  会计人员的培训
(一)会计人员应不断地进行自我培训,自觉学习国家有关会计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基金会的规章制度,不断更新知识,钻研会计业务技术,提高专业技能。
(二)根据财政部规定,会计人员必须参加每年一次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基金会应保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

第五条  会计人员的奖惩
(一)会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避免单位在经济上造成严重损失的,由主管财务领导提出建议,报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决定,可给予奖励。
(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行为,或利用虚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基金会经济利益的会计人员,必须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给予调离、辞退或除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17年12月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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