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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以支持贫困群体事业为目的,在本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的设立与运作,基金会组织专门的评审会对专项基金的设立进行审核。专项基金团队代表本基金会行使专项基金的设立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本基金会可依法向海内外关心和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募资设立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多种形式的专项基金。其中,由境外人士或境外机构发起的专项基金,需要提交发起人或机构的背景及捐赠资金来源说明。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专项基金是“非公募基金”的形式。“非公募基金”是指由捐赠人一次或持续捐赠而非向社会公众募集设立的基金。非公募基金可享有冠名权,但所冠名称须征得本基金会同意。原则上专项基金设立期限一般不低于 3 年。

第六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启动资金不得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应合法无争议。原则上专项基金设立期限一般不低于 3 年。

第七条  专项基金从事对外宣传、募款、救助等相关活动,均须冠以全称,即“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 XX专项基金”或“有人公益基金会 XX 专项基金”。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的专项基金团队,根据拟设立专项基金捐赠人意愿和实际情况提交申请资料,并上报专项基金方案;专项基金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设立背景,名称、宗旨及任务,捐赠金额、资金用途方向、资助对象、资金支出方式、合作及执行团队,公益项目规划及时间表,资助方向及对象,资金来源、预算、使用及管理等内容。
2.专项基金捐款人的资质证明(含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3.专项基金团队的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正反面)。

第九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申请、考察由秘书处审核,提交理事会决定。同意设立的,本基金会与申请机构负责人签订专项基金设立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专项基金设立的宗旨和救助范围、资金管理与监督、双方权利义务及设立期限等;不同意设立的,秘书处及时告知申请机构。

第十条  本基金会与拟成立专项基金捐赠人签署《专项基金捐赠协议及管理办法》后专项基金正式生效。由专项基金团队为核准的专项基金建立档案,并进行日常管理与定期披露。

第十一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款物后,向捐赠人开具《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捐赠人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在本基金会官网公示专项基金立项决定;在本基金会官网公示专项基金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每年须制定并提交详细的年度预算计划,并按专项基金设立协议约定开展救助和募款活动。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一经设立,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应由基金会和捐赠人(包括发起人)共同派员组成。

第十四条 管委会成员一般 3 至5 人,设主席 1 人。100 万元以上的专项基金,由本基金会委派总监及以上人员担任主席;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受双方具体商定。各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原则上主席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五条 管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置执行团队,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基金的内部管理、宣传推广、筹资联络等工作。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须报本基金会备案,管委会成员变动须及时报备。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保证专项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本基金会的章程和专项基金的宗旨;
2.审核专项基金的管理规则和管理流程;
3.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的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工作报告;
4.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5.决定专项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向;
6.其它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会议由管委会主席负责召集,须有 2/3 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聘请人员担任其专项基金的荣誉职务。

第十九条  严禁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从专项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与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专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  专项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必须遵守本基金会的章程、财务内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等。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设置专门明细科目,单独核算审计,避免与其他捐款混淆。每年年底,应向捐赠人提交财务收支情况或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实行动态管理,每次使用后,及时核算该基金余额。捐赠方可以对专项基金的管理等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会可向专项基金按不高于年度资助支出的 10%提取管理费用,用于本基金会的专项基金管理人员费用和行政开支。管理费用也可由捐赠人另行捐赠。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的,其管理费用的提取依据捐赠协议中的约定。

第二十五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基金管委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对专项基金进行增值管理,提高基金收益。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每年用于从事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专项基金存续期间账面余额原则不得低于 30 万元,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三个月内,应当面部公布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基金会有权终止该专项基金:
(一)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己终止或基金使命己完成;
(二)实施过程中或捐赠款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且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专项基金持续六个月账面余额低于 30 万,且发起人或发起机构无续捐计划的;
(四)专项基金未按规定向本基金会提交项目实施报告及年终工作总结、年度计划及预算等工作事项;
(五)专项基金的项目运行经本基金会或第三方评估为不合格;
(六)其他需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由秘书处对该基金进行清算并向理事会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修订、补充与解释权属本基金会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2017年9月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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